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孔祥俊做客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与网友就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在线交流。孔副庭长就网友提出的如何改变企业在广告中利用驰名商标的现象作出了回答。
孔副庭长表示:驰名商标在法律定位上非常的清楚,就是驰名商标不是给你的荣誉称号,不是给你做广告用的。但是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一些企业还有其他的有关人士可能对法律的定位不是很清楚。另外一个方面可能有意利用这个驰名商标,因为这个名字很好听、很响亮,有意利用驰名商标来做广告。所以我们经常很通俗的说:在实践当中可能有把驰名商标异化的现象。就是说背离了法律原来的保护意思,而是把拿到驰名商标作为做广告和荣誉称呼的用途,这个用途就有可能产生消极的后果。
最高法院这些年来一直非常注意驰名商标规范化的问题,所以说最高法院通过一些司法文件、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始终来规范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比如说最高法院确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一些原则,这个只是法律里面的事实,不是给你的荣誉称号。还有就是个案认定,这个认定的效率原则上只在这个案子当中有效,并不一定在别的案子当中有效,更没有其他普遍的效率。还有我们是被动认定,就是你请求以后,我们再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不是给你认定,你不请求我们不主动给你认定等等。
而且我们还采取了其他的一些措施,比如说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我们要求上级法院加强监督和审核,我们要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书,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报案,以利于最高人员法院的监督。这些年我们也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这一两年我们启动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到了后期,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本身也是我们在立法原意和现代保护事件的基础上,我们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明确,使法律规定和我们的审判更有操作性的依据,所以这个解释目前也很受关注。
当然这个解释我们透明度也很高,在解释过程当中去年11月份我们专门在媒体上公布,让社会各界来提意见,社会各界提了几百条的意见,我们也充分的接受。在这些解释当中会有一些新的或者是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刚才这位网友提到的所谓“变更”是不是可能涉及到我们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这个解释将来等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以后再来公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