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与商号之间“傍名牌、搭便车”的权利冲突案例中,“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之争是较为突出的一例。在蒙牛酒业公司2001年8月7日注册成立之时,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注册商标还只是内蒙古著名商标,还不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以呼市两“蒙牛”顶牛的焦点之一就是:著名商标能否依法阻止同名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这也是一个现实的法律话题。
笔者认为,著名商标在本省市的地域范围内依法能阻止同名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又很不平衡,存在着明显的信息梯度、商业梯度和品牌梯度。譬如“铜牛牌”内衣早就驰名北京,誉满首都;可是在上海、广州却其名不扬,鲜为人知。在北京应当对驰名的“铜牛”给予特殊保护;在上海、广州则不应当特殊保护不驰名的“铜牛”。正因为此,我国除了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与保护名播全国的驰名商标外;还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各自认定与保护本地域内的著名商标;还有省以下的相关市、县内在各自地域范围内认定和保护本地的知名商标的。实质上形成了在国家、省市、市县相应大、中、小三重地域范围内,认定和保护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市场占有度之驰名商标的制度规范,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
著名商标,其实就是本省、市、自治区内的地域性驰名商标,应当依法在本省、市、自治区地域内得到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两“蒙牛”之家乡地的《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内蒙古著名商标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如上所述,内蒙古著名商标其实就是内蒙古地域内的“驰名商标”,其在本自治区地域范围内依法应当享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全部权利,包括以此阻止他人注册登记同名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权利。
实际上,在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中大多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阐明:“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使用;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本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但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直接规定和“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应当成为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重要依据。因此,作为本省市之“地方驰名商标”的著名商标在其相应地域内足以阻止在后发生的同名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