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的几位专家建议,依照我国承诺的国际条约义务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驰名商标制度应当理性回归,“驰名商标”法律概念需要正本清源,“驰名商标”制度需要拨乱反正。应将“驰名商标”直接表述为“公众知晓”或“公众熟知”商标,取代引起种种误解的“驰名商标”。明确“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原则,以排除公权力对市场干扰;杜绝当事人拿“驰名商标”用于市场广告、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