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律师函
广东人为(2010)律函第(131)号
东莞市楚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200820203768.9。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2010年11月11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广东人为(2010)律函第(132)号
东莞市楚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减振结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1月6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200920131100.2。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本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减振结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该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座体连接且内置减振油的橡胶减振器;;2包裹该减振器的减振套;3以及圈绕减振套的减振弹簧。
专利权人已经于2010年11月11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律师函
广东人为(2010)律函第(133)号
东莞市楚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的夹碟结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9月23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200820205994.0。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本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夹碟结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主轴马达连接并受其控制的碟台;2与夹臂组件连接的夹碟盖;3以及与两者夹合部中心位置可兼容不同轴长主轴马达的空芯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