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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黑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时间:2011-02-22 14:12 北京商标律师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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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黑商标侵权案由本站首席律师刘占林代理的被告方全面胜诉---

山黑商标侵权案二审已由北京市第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本站首席代表刘占林代理的被告方全面胜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二中民终字第15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秀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1-2-24-30。

法定代表人孙延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9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3号都心公馆办公楼5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夏喜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精气神公司)、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精气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农加农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吉林精气神公司、永吉精气神公司原审共同诉称:吉林精气神公司成立于1991年,公司前身为吉林精气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绿色饲料、生态畜牧、有机食品和生物工程技术产业。“山黑猪”是吉林精气神公司于1997年开始研发繁育生产的高品质品种,山黑猪产品于2003年7月通过欧盟有机食品认证,结束了国内没有有机猪肉的历史;于2004年11月通过长白山生态食品认证。吉林精气神公司连续六年被评为“吉林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省农行评为“AA”级企业。为打造自身品牌,吉林精气神公司致力推广“山黑”品牌并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山黑”品牌在全国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2年,吉林精气神公司依法取得“山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9类。为了保护近似商标,吉林精气神公司还依法取得了“山中黑”、“海岛黑”注册商标。2009年10月,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吉林精气神公司递交的第29类“黑山”商标申请。2008年1月1日,吉林精气神公司将“山黑”、“山中黑”、“海岛黑”注册商标授权永吉精气神公司使用。自2007年至今,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以“精气神山黑猪肉”、“山黑猪肉”给产品冠名,并进入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等地商场超市、酒店,约占全国市场83%,产品销量以每年65%的速度增长,销售额达到两亿余元。

北京农加农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仅是一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人独资公司,其应使用的商标为“农爱农”。但北京农加农公司在其生猪肉产品的标识和外包装中突出使用了与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海南黑山猪”商品标识,并盗用吉林精气神公司的产品照片用作外包装以及宣传册,在商店、超市与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的产品并排销售。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认为,北京农加农公司故意利用“山黑”商标的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推销自己产品,导致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产品来源认知产生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北京农加农公司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淡化吉林精气神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损害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对“山黑”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北京农加农公司在猪肉产品上使用“海南黑山猪”未注册商标,侵犯了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享有的“山黑”商标专用权;2、判令北京农加农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宣传材料、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山黑”商标近似的“海南黑山猪”商品标识;3、判令北京农加农公司赔偿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北京农加农公司承担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015.5元;5判令北京农加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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