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维权 > 判决书 > 正文

山黑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5)

时间:2011-02-22 14:12 北京商标律师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至于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主张“山黑”商标的知名度高,北京农加农公司的使用势必淡化其品牌价值以及北京农加农公司在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养殖山黑猪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等问题,由于不涉及本案中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吉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原审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北京农加农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对“山黑猪”突出使用并将其和“VITALE精气神”字样一同进行了广泛宣传,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山黑猪”作为猪的品种使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在产品包装上恶意将“海南黑山猪”进行突出使用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是商标性使用,原审判决认定“海南黑山猪”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有误。

被上诉人北京农加农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辩称:1、被上诉人正当使用了“农爱农”商标,“海南黑山猪”是作为产地名称使用;2、被上诉人未突出使用“海南黑山猪”;3、上诉人的“山黑”商标从右侧读为“黑山”,是县级市名称,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十一份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为农业教科书《家畜育种学》;证据材料二为农业教科书《中国养猪史》,共同用以证明黑山猪和山黑猪都不是猪的品种。证据材料三为在百度百科中搜索“黑猪”的部分搜索结果打印件,证明黑猪是相对于白猪的,无山黑猪这一品种。证据材料四为大宗原料论坛中关于《海南日报》报道的打印件;证据材料五为南海网的新闻截屏打印件;证据材料六为新农网的新闻截屏打印件;证据材料七为四川三农新闻网的新闻截屏打印件;证据材料八为新浪网的新闻截屏打印件;证据材料九为拍拍网的网购界面打印件,均用以证明被上诉人经营的猪的品种为屯昌黑猪,不是黑山猪。证据材料十为在百度搜索黑山猪的公司信息截屏打印件,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外宣传使用的是黑山猪。证据材料十一为商评委争议裁定书,其第5页记载的内容用以证明上诉人山黑猪肉产品在北京进行较为广泛宣传,山黑商标在北京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

被上诉人北京农加农公司对该十一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据材料一至十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对于证据材料十一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事项亦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北京农加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十二为“双阳区一鸣黑山猪养殖基地”的营业执照的扫描件;证据材料十三为“双阳区一鸣黑山猪养殖基地”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扫描件;证据材料十四为长春市双阳区发改局对“双阳区一鸣黑山猪养殖基地”准予备案的通知的扫描件,该三份证据材料共同用以证明黑山猪是猪的品种,且相关政府部门亦对其进行使用。

上诉人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认为由于该三份证据材料均无原件,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其证明事项亦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由于北京农加农公司对于证据材料一至十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该十一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事项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由于北京农加农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十二至十四的原件,吉林精气神公司和永吉精气神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不认可,因此本院对该三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其证明事项亦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永吉精气神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明确表示“山黑”是指“在山里放养的黑猪”。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