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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派精机有限公司律师函(2)

时间:2011-03-09 11:18 慧聪汽车配件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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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1日已经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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