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发行与经营
人民法院报并不是一张新闻纸,而是一张公文纸,所以,它在法院之外的发行量很低,订户基本都是法院,很多法院没有订报资金,就将报纸的发行任务强行摊派给了法官,法官又摊派给了律师、当事人。
观察人民法院报发行,就可以知道,实际上,人民法院报的发行是一个层层摊派的行为。最初,人民法院报的发行任务先是摊派到各地记者站,人民法院报的记者站一般设在各地高级法院的宣传处或办公室、研究室、新闻办,记者、站长100%都是相关法院的法官,也就是国家公务员,人民法院报社不承担任何工资经费。各地高院接到发行任务后,再向下摊派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再摊派到基层法院。每年的订报任务都是超额完成,全国法院在职40余万人员几乎人手一份。所以,去各地法院宣传处(科),会发现一捆捆的人民法院报,从来没有人去打开过。
二00五年一月十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人民法院报的记者站无一不设在法院,其工作人员如站长、记者又无一不是公务员兼任,而且,通过虚假申报,年检什么的年年过关。
我们从人民法院报社的记者站设置情况可以看出,这个报纸,是一家有相当特权的报纸,其公然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说业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人民法院报社的公告经营
人民法院报最厉害的是公告经营。为维持人民法院报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成立之初,即发布若干红头文件,要求各地法院将公告统一送交人民法院报刊登。其中最有名的是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见附件1);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见附件2);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见附件3);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见附件4);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杂志做好司法宣传工作的通知(见附件5)等等。
这些限制竞争、公然进行垄断的红头文件,不仅公然剥夺其全国其他报纸、媒体发布法院公告正当权利,还严重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这些严重违法的红头文件,都赫然刊登或展示在人民法院报社主办的网络上(见法院公告网http://www.rmfygg.com)。
垄断形成了,价格谁来制定?据法院公告网称,(http://www.rmfygg.com)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定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减免刊登费用。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还有发改委与物价局的功能,他不仅研究司法解释,还制定公告价格。
垄断有了,价格有了,谁来收集与汇集法院公告呢?当然是人民法院报驻各地的记者站,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法官。个别省高级法院竟然做了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所辖法院的案件公告不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相关案件直接发回重审。
据了解,法院公告网(http://www.rmfygg.com)上公布了近百个公告收集点,没有一个人民法院报社的职工,也几乎没有一个是人民法院报社职工收集的。法院报现在采取公告提成返还的方式,返给各相关人民法院,直接形成一个具有相当隐蔽性并覆盖全国的“小金库”,而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管理规定。
针对法院各种复杂的情况,为统一规范法院收费管理,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481号令,公布了《诉讼费交纳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报与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然对抗,其年1亿又几千万的公告利润几乎都是各级人民法院为之代收代付的。看来,人民法院报确实很有经营头脑的,其公告收集方式不仅直接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法院系统的“小金库”的同时,还让全中国的法院为其违法经营,它不仅为自己的小团体与小圈子节省了大量经营投入,还大幅度降低了办报过程中的其他人财物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