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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4)

时间:2012-07-06 09:36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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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第25条 国际局

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

第26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第27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28条 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

第29条 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0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i)对第29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ii)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iii)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9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iv)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

第31条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32条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33条 保存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1].关于第1条第(2)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与对录音制品持有权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作者许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时还需获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许可而不复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

[2].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

[3].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4].关于第3条第(2)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2)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带”)。

[5].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iv)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6].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7].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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