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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法特色与不足 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

时间:2011-06-21 10:08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个税法 扣除标准

【中国驰名商标网-讯】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实施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这30年间经历了五次比较大的修正,现在又面临新的改革和调整。从确立到发展变化的历程以及构成要素来看,我国个税法是一部既反映国际性,又体现中国特色的良法。

八大特色

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对外引进人才、引进投资和先进管理制度的需要和目的。对外引进人才、引进投资和先进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立个税制度的初衷之一。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配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对在华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及来华的境外人员的收入,按照国际惯例对等的原则,有必要开征个税。在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个税法,当天颁布,当天实施,可见实施这部个税法的迫切性。

我国个税法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在国际上,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主要有属人、属地和属人加属地等原则。我国个税法既没有像美国那样,实行凡是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都要向本国政府纳税的属人原则,也没有像非洲和拉丁美洲有的国家或地区那样,实行对只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收入才征税的属地原则。我国个税法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既反映了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属人原则的要求,也反映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属地原则的要求,是一部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又具有国际性的个税法,这是该法最大的特色和优势之一。

在征税范围上,体现了国际性和本土化相结合。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是对工资、薪金、津贴、奖金、退职金、营业所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金、劳务报酬等十几种甚至二三十种的收入,均要征个税。而我国个税法颁布当年只是选择了其中的6个项目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个税。到1993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时虽然由6项增至11项,但从根本上也没有脱离原来的框架,只不过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增加了对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财产转让等所得征税。这说明我国个税的征收面比较狭窄,没有像有的国家那样连退休金、保险赔偿金也都征个税。

在税率确立和级距上,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经历了数次变化,个税法基本框架基本未变。对工资、薪金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这比美国、英国、日本、荷兰,以及前苏联当年的个税税率相对要低,这也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人才。1980年个税法对级距的规定,设计了累进递增七个档次,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1994年实施新的个税法时才有了9个档次。

在减免优惠上,当年设计了对科技文化奖金收入,国家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退职费、退休费,驻华外交官员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与签订的协议中按规定免税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免税所得等9个项目,以后的修订虽然增加了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以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共10项所得实行免税,这种多项的免税项目说明减免是从宽的。

在费用扣除上,按照国际上一般的做法,这种扣除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扣除和医疗等必需费用扣除这两部分。当年我国规定定额每月扣除800元,全年9600元的费用,也就包括了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和医疗等必需费用的扣除。这在当年与美国、日本、法国相比是比较高的,美国的扣除费用折合人民币6000余元,日本折合人民币5000元,法国折合人民币也接近5000元。这种扣除偏高其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和吸引投资。生计费和必需的医疗等费用扣除在2005年进行个税法修正时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并且对缴纳“四金”(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税。因而个税法并不像有的人所言,只是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没有包括家庭因素的扣除。当年和现行的这种扣除既有利于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又体现了个税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在征收管理模式上,采取分项计征的办法。世界上有三种征收形式:即综合计征、分项计征、综合与分项相结合计征。我国基本上还是采取分项计征的办法,这样做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区别对待和方便征管。即使实行综合计征与分项计征相结合的模式,也仍然要对相邻而又重大的税目实行综合计征,但有些税目如利息之类、个体工商户之类,仍然是独立征税项目,必须分项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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