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文结构和文字上,个税法简易明了。个税法当年全文既没有分章分节的规定,又没有庞杂重复的条文,第一条只用了两个条款,就把个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以及纳税义务人说得很清楚,而全文只用15条就把个税法规定完毕。这种高超的立法艺术和水平难能可贵。虽经经历了数次补充修订,也仍然只有15条,文字简短精当,法律语言准确,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个税立法所没有的。
五个不足
按分项计征虽然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便利,但存在不少漏洞,不同标准的多种扣除,导致税负不公平。对现行的11个税目采取多种税率,高低不一,容易限制征税范围;设计了多档次和多种多样的扣除标准,很不规范,即便多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也解决不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与国民经济总收入增长速度、物价增长速度以及扩大内需提高消费要求等因素相比,现在的扣除标准很不适应客观要求。
尽管个税的份额在提高,但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是过低,这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相符合。我们并不一定要像西方一些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那样,把个税的收入提得那么高,但对高收入者来说调控作用有待加强。
有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对个税法的遵从度。个税征收的规定和管理没能完全到位,税务登记有待精细化,个人纳税意识不强,因此偷漏税和不合理的避税经常存在。
在征收和管理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辖权在国内的表现,当年制定个税法时只是想到由国家直接征管入中央国库,没有明确省级地方政府有征收个税的入库权。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把个税划归由省级地方政府征收入库,成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以后又由地方税制改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共享税制,共享的比例也经常变动,征收机关也不很统一,导致对个税税源的培植和监控还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