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激励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执法维权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执法专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维权中心给予表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作出退出5?26工程、维权中心序列的决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全国专利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和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所在城市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城市试点示范序列。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各市专利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加强对执法工作突出的市局的支持力度。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的执法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对企业侵权假冒行为进行监测与评价,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要充分发挥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和各类群众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十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加快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通过全面监测、主动跟踪、专题指导、提前介入、快速维权等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对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高水平创新的激励作用,为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支持原创性、基础性重大发明创造,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对涉及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且影响广泛的专利纠纷,相应区域的维权中心和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专利预警与应对部署。
(十三)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
加强与各类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司法机构、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支持与协助。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根据需要,选择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当地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或推荐进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借助各方资源,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全面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积极推进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专利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应依据专利法和有关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明确专门承担执法职责的处室;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主要承担执法职责的科室。在争得当地编制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总队牌子,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县级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依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积极依法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指挥调度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地方派驻执法督导员。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派驻执法督导员。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在各类园区、商业场所、产业集聚区、大型会展及其他大型活动场所选派执法监督人员和志愿人员。
(十五)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人员参加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组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证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应提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备资格、参加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要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各类专利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利执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业务研修及在职攻读学位,加快培养执法业务骨干。
(十六)改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条件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门的专利纠纷调处场所。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可供专利纠纷调处的场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基本的办案设备。承担专利执法工作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办案时应严肃着装。执法着装与执法用车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一执法标志,增强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