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产,就是财富,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在这种背景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被看作是个体的经济利益问题,而且被各国视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贯穿到企业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防止侵权与诉讼的活动中,并形成制度化。而知识产权保险则是这些企业部署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战略之一。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时候,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护;在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被他人起诉的时候,可以选择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保护。这样一来,无论是潜在的受害人还是潜在的侵权人,都可以寻求知识产权保险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以来,从专利到商标,从国内到国外,外国公司对我们发动的知识产权“围歼战”一轮紧似一轮,他们往往都是以我国企业没有履行他们的“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他们的标准没有交纳使用费为理由。例如法国、美国、加拿大公司要求中国电视机企业缴纳专利费,并以显像管、集成电路、儿童锁等配件上的专利被侵犯为由要求本国海关扣押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一些外国公司要求华为、大唐电信、东方电机、南京钢铁、吉利等大型企业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等。
而在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我国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很多企业由于诉讼费用和诉讼技巧缺失的原因只能采取消极的躲避方式,或者败诉或者不出庭应诉导致败诉。面对国际争端,知识产权保险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如果上述企业投保了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则可以凭借保险公司的支持,面对国外公司的指控从容不迫地应诉。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至今尚处于空白。根据美国的经验,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保险体系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保险品种应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也应设置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两大类,以便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人双方同时提供保护。鉴于知识产权种类繁多,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权利作为保险标的存在差别,应当将知识产权进行细分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比如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商标侵权责任保险、版权侵权责任保险、广告侵权责任保险等,以便由被保险人依据各自不同的需求选择单一或组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
其二,保险费率的确定上应与被保险人的支付能力相匹配,避免过高。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若保费过高,不仅会使大批中小企业无力参保,而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很难遏制大企业故意延长诉讼周期,使诉讼进入胶着状态来拖垮中小企业的现象发生。保费过高将很难保证中小企业的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大企业恫吓威胁中小企业的帮凶。实践中可以根据风险汇聚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通过扩大理赔范围,充实保险市场,使数量较大的投保人购买保险,从而压低保费。
其三,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及评估价值,确定不同的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法对其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限额。
其四,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框架内建立配套的仲裁调解机制,以有效应对大企业拖延诉讼的问题。
其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法律法规,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