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2003年的《市场报》就发表文章就认为,阿迪达斯“三道杠”标志明显,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显然,这需要政府、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是步履蹒跚。
浙江嘉兴银兴制衣厂遭遇的“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就是一例。
当时,浙江嘉兴银兴制衣厂受西班牙品牌CIDESPORT委托加工产品。但产品经深圳海关发往西班牙时,却被扣留。随后,嘉兴银兴制衣厂和CIDESPORT又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了美国耐克商标权。
实际上,早在1932年,NIKE商标就在西班牙注册,是合法商标。也就是说,世界上出现了两个NIKE,但都合法,只不过CIDESPORT拥有的NIKE,只在西班牙受保护。
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CIDESPORT在西班牙拥有NIKE商标使用权,但商标权具有地域特性,所以在中国未经耐克许可,其他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但问题是,此时CIDESPORT另一批中国生产带有“NIKE”商标的服装,却顺利通过荷兰海关,并进入西班牙。
而荷兰法庭理由是,因为是过境产品,并且产品在接受国西班牙可以合法销售,所有CIDESPORT公司没有侵权恶意。
耐克在荷兰输了,却在中国赢了。
这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整个法学界乃至世界相关领域的震荡,在《读书》杂志举办的一次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上,专家纷纷发言警惕中国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由此,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写到:“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政府、司法和行业协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支柱力量,这三种力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廖俊铭说。
实际上,协会代表企业维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力量。
此次,晋江服装协会状告阿迪达斯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其实,安踏、贵人鸟、九牧王、德尔惠等晋江市多家品牌企业,早就开始了集体维权大行动。
显然,国内企业维权方式已从单打独斗发展为形成行业联盟、行业协会进行。
“协会集体维权将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协会也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专家这样说。
为此,晋江工商局定期对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收集名优企业遭受侵权的信息,并制定了《晋江市工商局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管理办法》。
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也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纲要。
中国服装协会则于2010年12月专门召开了维权工作会议,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及企业代表、法律顾问,就傍名牌、假冒伪劣、仿冒等维权问题从立法、执法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中国服装协会与品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也开始运行。
这是良好的开始。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