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主创新的关键核心技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更强的保护力度。“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权保护,积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要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奚晓明指出。
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级法院注意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需求,实现宽严适度。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奚晓明指出,要从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合理信赖出发,准确把握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要坚持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处理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的关系,奚晓明表示,既要依法保障专利权人的民事权益,又要注意提高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效率,尽快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积极促进市场活动的顺畅和安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关键词五:
加强商标权保护
“要通过审理好商标侵权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奚晓明指出,要本着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正当竞争的精神,依法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
关于“傍名牌”行为,奚晓明指出,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傍名牌”行为的主观恶意等,用好用足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奚晓明表示,要统筹兼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与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另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坚持判前审核制度,坚决防止当事人为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而弄虚作假,进行虚假诉讼。
关键词六: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奚晓明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好竞争案件,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要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
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奚晓明解释说,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不以直接竞争关系为限。
对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奚晓明强度,要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针对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维权困难的现象,奚晓明要求全国法院要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但法院在审理垄断民事案件时仍在探索中前进,在积累审判经验。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七:
便利权利人维权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低、取证困难等,均是制约加大制裁侵权行为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重要因素。在此次全国法院审判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推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作用,保证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不能因为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推三阻四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