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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家唱片公司炮轰著作权法变相鼓励网络侵权(2)

时间:2012-04-12 11:23 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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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侵占商业利益?

“对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权利予以多处设定,这相当于为多年来没人管、靠着白手起家的唱片业,安排了一个爹妈”

除上述主要质疑之外,众多唱片公司还对于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提出反对。

一位唱片公司负责人说,在第48中规定,“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等内容,这条涉及以公权力侵占商业利益的嫌疑。

音集协2010年2月公布的3年维权成果分配方案显示,自2007年以来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在总数中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此次可分配金额约1.2亿元,其中能分给版权所有人的约6000多万元。

周建潮称,在音集协的管理之下,一首歌曲总收益的约54%交给了音集协,而作者、唱片公司等分到的份额不足50%。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卢中强则表示,“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权利予以多处设定,这相当于为多年来没人管、靠着白手起家的唱片业,安排了一个爹妈,而且,唱片公司几乎没得选择。”

据卢中强向本报记者透露:2008年10月,歌手李健的一张翻唱专辑,收录了歌手万晓利的《陀螺》,十三月得知此翻唱授权系李健公司从音著协购买。而万晓利并非音著协会员,当时音著协答复称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然而,到现在这首歌的钱,十三月唱片公司仍未收到。

针对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的一些质疑,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仍需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尤其是账目应该更加透明化。

宋柯说,第46条对于版权放开不能只限定3个月时间,应该按照音乐传播规律把限定时间提升到3年。而对于第69条关于网络侵权盗版的设定,50余家唱片公司集体认为应该细化打击网络盗版的规定。

阎晓宏表示,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秉着公开的原则,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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