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场风波所具有的形式主义色彩也令张律师对企业和消费者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对于企业而言,商标战略的发展应该视企业自身阶段特性而定来规范自身行为和发展步调,做好产品经营不应一概去追逐所谓“全国驰名”的光环;而消费者则应该直接从自身购买利益诉求点来消费,不要一味相信宣传辞令。
反思 金字招牌的背后
虽然存在舆论的误解,且媒体宣传、政府支持、企业竞相争取“创造”驰名商标的大潮流已经形成,但是这对很多企业而言,融入这样的大环境中又是必要的。诚然,没有企业愿意被经济大环境排斥在外。
为什么我们仍旧一如既往对驰名商标趋之若鹜?在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下,这把“金钥匙”能打开哪几扇关键的门?
首先,驰名商标所能享有的被保护特权,包括对抗恶意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跨界产品类注册限制、近似商标注册限制以及企业名称注册的限制,这些是其他商标制度望尘莫及的。一旦有侵权案件发生,司法机关会在第一时间予以立案,而不用像著名商标那样规定具体涉案金额。
另外,驰名商标在现目前的社会上,并不仅仅只是一个称号,它背后还隐藏一张张着权力交织的利益网。在认定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充斥着公权力利益寻租的灰色地带。认证条件中关于“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这一条款中“相关人群”未有详细界定的司法解释,这给认证过程中的腐败受贿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社会对驰名商标本质“理不清”也有其道理。我国曾在1996年颁布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驰名商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是可以不以侵权纠纷为前提,由商标局对其进行集体认定的。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创造论”在那时是行得通的,只要企业通过努力达到标准即可。
但2003年随之而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了以前的做法,将解决侵权纠纷的需要和商标拥有者的申请作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前提。
由此看来,市场的反应还未能同立法一样转变自如。
毫无疑问,驰名商标这顶“桂冠”将会在市场认知度明晰后渐渐失去亮色。
政府和企业、消费者应当重新看待驰名商标这块曾经的金字招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限制广告宣传中驰名商标名义的滥用。企业品牌塑造与建设不只是注册一件商标这般简单,而是要通过商标市场运用,形成较高的市场附加值、社会效益以及文化影响力,从而被消费者熟知,赢得市场的赞誉。
褪去“皇帝的新装”过后,相信留给企业的定会是更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