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诉中山市今明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再审裁定并决定提审该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带来的短暂平静被打破,消停了近两年的两个“荣华”商标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纠纷再次燃起烽烟。
2012年4月8日,在主题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商标法律保护》的研讨会中,此案例被作为标本详细分析。与会专家为有六十余年历史的香港荣华公司深感冤屈的同时,一致认为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完全符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条件;在强调商标规范使用的至关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围绕荣华商标22年的纠缠、14年的官司较量背后,交错着的是复杂的法律、商业道德和历史问题,专家们认为涉及商标的纠纷,并非只有通过诉讼解决,还可通过协商解决,实际上,通过协商解决可能更好。
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适当
深入研究围绕荣华商标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14年之久的纠纷之根源,关键在于“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适当”。对此,广东顺德法院在1997年就做出了认定,广东省高院对香港荣华公司诉中山今明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的终审判决也再次予以了明确的肯定:香港“荣华月饼”认定为知名商品特的有名称。此终审判决也得到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陈美章、原国家商标局副局长欧万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等人的一致认可,他们认为香港“荣华月饼”确实可以认定为是一个“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没有再讨论的必要。
陈美章教授还特别强调说: “知名”商品和“驰名”商标都是用出来的,不是先天就有的,一定是在使用过程中越来越有名的。虽然“荣华月饼”这四个字没有注册商标,但它已经使用了63年了,在它使用的过程中无论销售时间、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还有为此宣传的时间程度和地域及受保护的记录和获得的声誉等根据这些因素综合判断,香港“荣华月饼”确实可以认定为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荣华月饼”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荣华月饼”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什么?是适用《商标法》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与会专家对此各抒己见。
陶鑫良教授认为,此案从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综合情况考虑,一定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内考量。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楚表示,在处理一些商标纠纷的时候,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看的确有一些权利冲突的情况出现,但无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从《商标法》来讲,先“使用”都是获得正当知识产权权利的途径。因此,“荣华月饼”无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权利,还是依据《商标法》获得权利,都应该给予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著名的知识产权教授吴汉东认为:围绕“荣华”两字,应该有两项并行不悖的知识产权:一项就是简体中文字带圈的“荣华”商标和“荣华月”注册商标的 ;另一项就是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双方当事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特有名称的情况下,两项权利并行不悖,互不干涉。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能规范、正当诚信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或者是特有名称,就有可能损害和侵犯对方的正当权益。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并存与规范使用
“荣华月饼”作为知名特有名称,是否可以与带有“荣华”简体文字字样的商标并存?对此,原国家商标局副局长欧万雄建议,简体荣华商标所有人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在月饼商品上使用简体荣华字加圆圈构成的商标,月饼两字另起一行,或者使用“荣华月”,的商标可以表现为“荣华月”+月饼;香港荣华公司地处香港,其法定使用中文繁体字,故其手写的“荣华月饼”四字横排,如果是这样规范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两者是完全可以区别的。
陶鑫良教授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都是商业标识,主要有两个区别作用:第一,区别商品来源;第二,区别商品经营者。实际上对消费者来讲,商品来源和商品经营者是一回事。带有荣华字体的商标与“荣华月饼”两者是否可以并存,首先应看两者相互间会不会产生混淆,若不会造成混淆,二者可以并存。而商业标识的权利通过两个路径获得:一个是简单履行注册手续便能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一个是使用过程中产生商誉所带来权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在并存的情况如何依法协调是最大问题,不能简单的说注册优先,或者说使用优先,关键在于使用过程中两者是否会造成混淆。具体到本案的特定情况,如果双方各自规范使用商标和特有名称,构成近似是不容易的,也不会造成混淆,因此“荣华月饼”与带有荣华字样的商标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