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法律、道德、历史三角度具体分析
谈及此案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教授认为:《商标法》的本质和精神是禁止仿冒、假冒,禁止搭车,禁止淡化,其宗旨是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商标法》的社会功能就是维护正当的社会竞争秩序,无论是法院判断商标侵权的时候,还是商标行政机关进行商标确权时,应该本着真正保护的精神来谈,不应该仅仅教条的依据认定注册,不是注册了一个商标就享有绝对的权利,商标的排他权是受到许多限制的。
著名的科技法专家、品牌保护专家段瑞春认为,商业经营除了符合法律规定,还要遵循商业道德,道德规则标准应该高于法律标准。“要按照竞争规则来进行合法竞争。这涉及到著名品牌的问题,品牌是营销学的概念,对品牌来讲很大部分应该通过商业道德、商业规则来规范。外国对待知名商品、品牌出现纠纷的解决方法是:第一是企业温馨提示(委婉地像假冒企业发主警告函),第二是行业协会公示,第三是行业协会谴责,最后才是协商解决或司法解决。”
原国家商标局副局长欧万雄则说:粤港两地由于地域原因,人员往来方便,相互了解也较方便,出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但这一纠纷历时22年,确实发人深思,一定要从历史角度来全面思考。
欧万雄介绍说:1951年,香港在内地申请注册商标仅有2件,1952年申请注册仅有1件,此后香港地区企业终止在大陆申请注册商标。29年后,即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香港企业重新开始在内地申请商标注册,每年都在递增虽然但注册量依然不大。1996年底,香港地区在大陆共申请商标注册累计12016件;香港回归后至2010年底,这个数字累计达到76000多件。香港荣华公司1994年在东莞成立合资公司,说明香港企业对内地有一个认识过程,是可以理解的。
原中国社会科学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教授认为,此案要放在历史的角度考察,“荣华月饼”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出现很早,使用时间很长,远远长于作为商标注册的荣华简体字带圆圈的商标,应该看到这样一个历史,才能公正的解决纠纷。
(编辑: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