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吴俊柏“咆哮”的录音成了他暴力犯罪的罪证。
后来,吴俊柏为提防被人“卸掉大腿,做掉他的孩子”,准备了刀具放在家中、车中和办公室里。这些刀具也都成了他涉黑的证据。
该案的16人都聘请了律师,律师们也多次提出要求会见嫌疑人,可专案组以“公安厅领导不同意”使得律师无法介入。
没有律师介入,案子很顺利。于是,专案组有了足够的时间去帮助在侦办案件中的有功人员卓志兴。亿豪公司的员工们记得:在刑拘亿豪公司吴俊柏、柯东红等人的第二天,公安专案组就有人陪着卓志兴接管了亿豪公司及下属的17家医院,并协助他将各医院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全部强行更换。
从专案组的《起诉意见书》中可知,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亿豪公司原经理柯东红、副经理陈国强等人一直被专案组关押。但在卓志兴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手续中,却出现了2010年4月27日至5月25日,柯东红与卓志兴等人在一起开股东会,签转让协议书,交割股权等材料……
检察公诉人在法庭上证实:股权转让给卓志兴时,柯东红、陈国强等人关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理的股权转让公证。所以,卓志兴提交的股权转让公证书真实可信,程序合法。可是,最终,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给吴俊柏律师发了公函,表示这些公证书是假冒的。
那次庭审后,舆论哗然,公安人员是否是偏帮卓志兴去掠夺的股权?公诉人竟还认为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帮人夺取他人股权的行为合法?如此转让股权是否合法成为关注的焦点。
牵出吴俊柏案疑点
事情回到源头“吴俊柏案”来看,“吴俊柏涉黑案”案发是因为2005年的一次斗殴事件。
早在一审期间,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等6名国内著名刑法专家就对昌吉检察院漏洞百出的起诉提出过质疑。一致认为吴俊柏案件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在争议闽豪酒店故意杀人案时,专家们认为:2005年9月1日,吴俊柏与人在酒店四楼唱歌时,楼下发生了两分钟左右的斗殴,因受害者砸酒店打保安事发突然,双方打斗时间较短,吴俊柏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掌控四楼下的事情,吴俊柏“为谋取组织的强势地位”对史兆显等人的杀人行为不加制止的说法也就无从谈起,更无法证实“其间接故意与史兆显等人的直接故意相结合,造成了雷某的死亡”。
故专家们认为:将吴俊柏定为此案的嫌疑人“只是一种推定”,“太牵强”。吴不应对这起杀人案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法院并没有采纳法理上的事实,不仅判处吴俊柏有期徒刑20年,更为引起争议的是,在昌吉中级法院的(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记录卓志兴诉吴俊柏的民事赔偿内容,也无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判决书中却出现了“被告人吴俊柏退赔侵占(卓志兴)资金1430万元”的判决。
从种种迹象来看,无论吴俊柏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舆论都等待着司法机关能对卓志兴的“另外处理”能有一个“公正处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对吴俊柏案件存在的疑点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要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力达到自己报复陷害他人、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要防止冤假错案,要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工人日报》3月29日社论《“另案处理”不能变为“另案不理”》中指出:“另案处理”已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和官员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有些案件虽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标明“另案处理”,但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还借“另案处理”逃脱法律制裁。卓志兴是否也是一样躲过司法程序的审判?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不要忽略个案,从小抓起,逐个清除“另案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