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准备时间虽然没有明确标准,但是可通过车辆生产时间等来确定。
如果是销售商在签订这份合同之前就收到停产的通知,销售商存在严重的欺诈。
他还表示合同中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类似"乙方未按约定提车,且在甲方催告的时限内仍未提车的,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处置该车辆,乙方所交付的定金或预付款不予返还"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更重要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同时,陶律师认为该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把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实,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上条款中,经销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编辑: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