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一瞬间。然而,从1982年到2012年这30年,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别有一番意义:伴随着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我国正式开始建立起与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体系,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了第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法——商标法。此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并快速完善的过程,用了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走过的却是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2012年的8月23日,是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在个特殊的日子里,最高人民法院在京组织召开“人民法院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对人民法院30年来的商标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回顾与总结。
奚晓明:商标审判取得显著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座谈会上指出,30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商标案件的审判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商标司法保护职责,不断拓宽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范围,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商标权的主导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审理和及时化解各类商标纠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确保商标法全方位、多层次的贯彻施行。
奚晓明表示,加强商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已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商标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晰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尺度,总结和细化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不断推进商标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公开。2001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及证据保全、商标等权利冲突、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十余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细化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侵权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诉前临时措施等民事实体和程序司法标准,明确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理标准,明确了商标刑事案件的犯罪审理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在法律范围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切实体现加强保护的实际效果。
奚晓明强调,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与时俱进,能动司法,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建设者和保障者的作用,为商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品牌强国的建立做出更大的贡献。
孔祥俊:保护商标应为重要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在发言时表示,商标法颁布30年来,商标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从1985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民事、行政案件56069件,审结53595件。商标案件的类型日趋多样化,特别是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开始广泛扩展至商标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各领域。
孔祥俊说,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商标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因知名作品名称、重大赛事名称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纠纷,以及与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和竞价排名服务有关的新类型商标案件,均为人民法院的商标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对于许多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及时明晰法律标准。
孔祥俊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上海法院于1996年率先试行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此后,江苏、内蒙古、湖北等地法院采取各项措施,与检察、公安系统积极联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改革工作,目前已经初见成效。人民法院仍将积极推行“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试点工作,实现商标案件管理的合理布局。
孔祥俊表示,3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各类商标案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提炼司法政策,丰富和创新商标司法审判理论,已经成为了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和见证者。人民法院还将通过不断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