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高法〔2009〕4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号“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案件。其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发生的此类纠纷案件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发生的此类纠纷案件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按上述管辖规定移送市第五或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