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二十年
编者按:美国人为“可口可乐”而骄傲,日本人为“丰田”而自豪,德国人以“奔驰”而称雄,我们的不少民族品牌也驰名中外。
从1989年“同仁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到2009年止,驰名商标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
这二十年,正好是上个世纪的最后一个十年和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
这二十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经济腾飞,国力日盛。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三十万亿,成为第三大贸易国。
这二十年,我国驰名商标同样有了巨大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没有专门的制度法规到逐渐趋于成熟完善……
这二十年,驰名商标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同样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问题,引起各行业人群的密切关注,各种说法应运而生,让我们莫衷一是。
争议不能搁置,问题不能回避,我们需要的是对始末缘由的真实拷问,对民族品牌的正确认识,对驰名商标的真正理解……
1989年:同仁堂被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为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1989年11月18日商标局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
1991年: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产生
1991年9月19日,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产生。它们是:茅台牌(酒)、凤凰牌(自行车)、青岛牌(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牌(香烟)、北极星牌(钟表)、永久牌(自行车)、霞飞牌(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牌(酒)、健力宝牌(饮料)等124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提名奖。
1992年:郎酒——第一件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1992年8月2日,在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
1993年:增加有关保护“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条款
国务院在1993年7月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有关保护“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条款,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属于注册不当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虽然在该《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英文译本中“公众熟知商标”译作“WELL-KNOWN MARK”,但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还不完全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意义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没有涉及善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和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
199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决定说,“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圆形的重要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 。
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以第56号令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正式使用了“驰名商标”的概念。
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及中国司法认定
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决定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中引人注目的重大举措之一,就是依据《巴黎公约》、TRIPS协议和《联合建议》,并结合中国保护驰名商标的实践,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2002年: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对“认驰”的法院、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公布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局56号令》同时废止,对《国家工商局56号令》提及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等有关概念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或完善。
2004年:小肥羊——第一件未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我国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中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小肥羊”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名列其中。
2005年:最高法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2005年4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2006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6年11月,为了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7年:冰冷的警示——汕头康王驰名商标造假案
“康王”之争曲折离奇,是近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罕见的一场白刃战,每一役都引发了业界不小的震荡,宣城之诉讼使汕头康王成为了驰名商标,同样在安徽宣城其也成为我国首例被撤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到最后北京高院撤销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
2008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开始就着手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表示将不断完善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将民事审判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纳入更为规范的轨道,令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情况得到遏制。
2009年:驰名商标不平静的一年
2009年,注定是驰名商标不平静的一年。人大代表、法官、专家、媒体、各界人士对驰名商标空前关注,多起驰名商标造假案的曝光使驰名商标处于风口浪尖之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公布。
2009年4月23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透露,工商总局将抓紧修改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包括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认定程序,明确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等,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研究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动态管理模式。
后记: 回首二十年,我们不难发现驰名商标在取得丰硕的成绩的同时,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回避。
驰名商标本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现实中却被“异化”成了一种“荣誉称号”,造成恶性连锁反应:无上荣誉——利益驱动——认定造假——遭公众质疑——失去公信力,这成为冲击驰名商标制度致命的杀手。
政府、企业以及公众对驰名商标异化,舆论的推波助澜,使得驰名商标一直被看成是各种品牌称号中的桂冠,烙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时代印记,披上了荣誉称号的华衣。
笔者认为,公众对驰名商标就是荣誉称号的这种错误认识是导致驰名商标在我国出现异化的根本原因。将驰名商标荣誉化是对驰名商标功能的泛化、淡化,使其承载了它不应有的功能。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制度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定驰名商标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的原则进行的。然而,公众就是要从荣誉的角度看待驰名商标,致使人们对驰名商标的不当追逐,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其商标,而在于提升其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价值。所以,驰名商标出现异化的根本原因不在立法,而是公众不理性的,错误的把法律概念荣誉化的恶果。
很多学者认为在坚持驰名商标只是一种商标权的立法用意下,现阶段最适合的手段应是规制,即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的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后的适用管理。他们就如何解决驰名商标异化,提高驰名商标公信力,提出了不少可行性建议,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或要素。
第二, 第二,完善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
第三,规范驰名商标使用。
第四,增加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的义务。
第五,建立驰名商标违规处罚和撤销制度。
最后,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被认定及被撤销的驰名商标。
原商标局局长安青虎把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3月-1996年7月)为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到国家工商局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之前,这一阶段主要是直接援引《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第二阶段(1996年8-2001年11月)为国家工商局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到《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这一阶段主要是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第三阶段(2001年12月至今)为《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到现在,这一阶段是依据《商标法》及其配套文件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经过这三个阶段20年的发展,已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而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由弱变强,形成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以及《海关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六位一体的比较全面、系统和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五个系统依职能力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的强有力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这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体系,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缩影,集中反映出中国商标法制建设和行政、司法共同实施保护的整体特色,这种特色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