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电 (通讯员叶长杉 陶丹奇)“PHILIPS”是尽人皆知的电器照明产品世界名牌,除非被授权,任何企业不能使用。但浙江温岭市大溪镇的一家私营小企业业主林某,却私自制作PHILIPS商标贴到自己制造的产品上对外销售。日前,他被温岭市法院一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林某在2006年时曾因假冒“PHILIPS”商标被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没收假冒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他不思改正,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他在位于温岭市大溪镇由他创办的一个镇流器厂内,在未经商标持有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了标有“PHILIPS”注册商标的6种镇流器。2008年11月间,林某将上述6种标有“PHILIPS”商标的镇流器各300只以共计人民币768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苏人刘某。2009年1月5日,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励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举报后,在温岭市大溪该镇流器厂查获标有“PHILIPS”注册商标的6种规格型号的荧光灯镇流器,价值共计人民币7285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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