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小诉大”侵权:联合利华被告上法院

时间:2012-04-06 09:44 美容化妆品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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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因国际巨头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沁爽”第3类商标专用权,被广州医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申军建等两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立案。该案在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公民及中小企业状告国际巨头实属罕见且意义深远!

据了解,申军建系第4882225号“沁爽”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2005年9月7日申请,2009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浴液、洗涤剂、清洁制剂、夹克油、化妆品、花露水,牙膏、香精油)。此后,沁爽商标持有人申军建授权广州市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沁爽”商标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1月1日起,申军建授权许可“广州医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该“沁爽”商标,许可形式为:排他使用许可,并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

2011年春节前,沁爽商标持有人申军建在国内不同城市的各大、中型超市里突然发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出品的“中华双钙防蛀牙膏”上标有“沁爽薄荷味牙膏”字样。沁爽商标持有人申军建认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沁爽”第3类商标,严重侵犯了“沁爽”第3类商标的专用权。对此,2011年期间,沁爽商标持有人申军建在国内部分城市“广州、佛山、郑州、鹤壁”等地的部分卖场里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并作为证据。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华双钙防蛀牙膏”,在正面右下角明显标注“沁爽薄荷味牙膏”,侧面也标有“香型:沁爽薄荷味”。薄荷味是牙膏的香型口味,牙膏是商品属性名。“沁爽”是依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名称,将“沁爽薄荷味牙膏”七个字一同显示在牙膏产品上,会直接造成消费误导,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沁爽品牌”薄荷味牙膏产品。本身“沁爽”商标持有人注册的商品类别中即包含“牙膏”又包含“香精油”。

对此商标持有人认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所出品的中华双钙防蛀“沁爽薄荷味牙膏”严重侵犯了第3类“沁爽”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医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及申军建共同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4882225号“沁爽”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标有“沁爽”字样的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并在相关媒体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案在2012年3月15日这个特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件已进入审理程序。

我国公民及中小企业状告国际巨头商标侵权的案例,在我国实属罕见,少之甚少。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发生侵权现象时,企业不仅可以寻求行政保护,也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目前来说,行政保护手段比较快捷,但从发展趋势看,可以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目前中国法院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各国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系统。我奉劝企业界的朋友们,绝对不要抱着“饿死不讨饭,冤死不打官司”的陈腐观念,要敢于去打官司,只要你有决心、你有能力,证据确凿,就能够打赢官司。希望大家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联合利华涉嫌侵犯“沁爽”商标专用权一案,标志着我国公民及中小企业对重视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保护意识的很大提高,广州医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申军建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今天,能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自主品牌保护,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加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楷模和典范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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