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浙江省绍兴县工商局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波罗”商标侵权一案,经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绍兴某针织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19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9万元;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
2006年10月,绍兴某针织品有限公司接到新旭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加工前胸绣有“骑马挥杆的运动员”商标的T恤杉的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绍兴县某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朱某)等单位为其加工生产。2006年12月23日,绍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县某制衣厂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查获前胸绣有“骑马挥杆的运动员”商标的T恤杉51000余件、半成品1000余件。因使用在T恤杉上的“骑马挥杆的运动员”商标与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相关类别上的“波罗”商标相同,其使用未经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美国)许可,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已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绍兴县工商局依法将该案予以移送,由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追诉。最终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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