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广安市工商直属分局对城南个体工商户游某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4500元。
经查,今年3月24日,游某经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广安城南从事烟、酒水经营。4月初,游某以300元∕瓶的价格从外购进编号均为“02906011368398”的国窖1573酒4瓶,计购货款1200元。上述4瓶国窖1573酒的规格均为52度、500ml ,包装上均有“国窖”注册商标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4月16日,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4瓶国窖1573酒以4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瓶国窖1573酒均是假冒产品。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于第33类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游某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