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销售的桶装水上写上“川联农夫山泉”的标识,并将“川联”两个字缩小,将“农夫山泉”几个字突出。成都这家企业的做法遭到杭州农夫山泉股份公司起诉。昨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认定“川联农夫山泉”的行为侵犯了“农夫山泉”的商标权,判令其公司及企业负责人共同赔偿农夫山泉公司5.8万元经济损失。省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2006年10月,杭州“农夫山泉”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四川农夫桶装水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桶装水销售。2006年5月起,该公司生产的桶装水瓶贴图案中,上部为山水风景画,下部则是较大字体的“川联农夫山泉”。2007年7月,工商部门认为成都农夫公司销售“川联农夫山泉”桶装水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当日,成都农夫公司出具了保证,承诺不再使用。
2007年10月,成都农夫公司生产的桶装水瓶贴图再次贴上“农夫山泉”及“农夫矿泉”的字样,并在贴图的右上角用较小的字体写上“川联”两字,并在成都、内江等地进行销售。
之后,位于杭州的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将成都农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日前,成都中院认定,成都农夫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农夫山泉”的商标权,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内江一桶装水业主陈某赔偿8000元。省高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