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由于涉嫌播放其他公司拥有版权的电影《霍元甲》,盛大网络被告上法院。前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易宝”是盛大公司推出的一款多媒体设备,主要应用于电脑或者电视上,能让用户通过该设备在电视机上上网,或者利用电脑来实施电视机的一般操作。用户利用该设备,可以进入设备自带的“宽带娱乐门户软件-盛大易宝平台”,使用里面的资源。
安乐影片公司拥有《霍元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公司发现盛大公司通过“易宝”产品的“宽带娱乐门户软件-盛大易宝平台”中的影片库,在互联网络上向公众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点播服务。安乐公司认为盛大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侵犯了安乐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盛大公司赔偿安乐3.8万元人民币。安乐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庭审中,盛大公司认为,“易宝”设备是经过注册的独家专利产品,单纯从出售该设备获得收益。而设备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上网的平台,本身不具备任何的资源。盛大并不应该对资源是否侵权负责。现在,盛大公司已屏蔽了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尽到了相应义务。安乐公司则认为,盛大公司在顾客使用易宝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资源是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盛大有责任对其资源的合法性仔细审查。虽然盛大与供应商有协议,但是其并没有确保每个资源的合法性,导致安乐公司影片遭到盗版和侵权的情况,盛大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