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iPad内地商标权归谁?
在昨日的庭审中,“苹果”及英国IP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IP公司和“唯冠国际”的相关人员就协议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的邮件。这些邮件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律师认为,从邮件中可以看出,“唯冠国际”的相关人员作出过承诺,拥有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而IP公司和“唯冠国际”磋商的,以及最终购得的是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包括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的法人代表都是唯冠国际的主席兼行政总裁杨荣山,其授权麦世宏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肖才元则认为,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权不是台北唯冠的产权。苹果公司等两原告在该案中提供了26封电子邮件证据,以此证明IP公司与台北唯冠及“深圳唯冠”之间发生的关联。但这些邮件证据恰恰证明,IP公司只是与“台北唯冠”签约,而其中中国内地的2项商标权属“深圳唯冠”。此外,IP公司与“台北唯冠”之间的转让协议第11条规定“该协议之前的草案、承诺、保证等书面或口头的安排全部作废,以正式协议内容为准”。即使涉案这些电子邮件内容属实,也不作数,要以协议为准。
两个唯冠算不算一家?
“苹果”方的代理律师指出,在签署转让协议同日,“台北唯冠”和IP公司还签署了涉案商标的一份“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协议”,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将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给了IP公司。“苹果”一方一直是跟唯冠集团进行磋商和交易的,虽然最后签约的是“台北唯冠”,但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台北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深圳唯冠”的行为造成了“台北唯冠”具有代表权的表象,“深圳唯冠”也应承担责任。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台北唯冠”没权买卖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虽然两原告声称“台北唯冠”是“深圳唯冠”的总部,但是从股东结构、工商注册等角度来看,两家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能混为一谈,“苹果”找台北公司买中国公司的资产,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深圳唯冠”自始至终对于商标转让都是不知情的,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不应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