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判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 本地企业全部败诉

时间:2012-04-24 09:51 汉网-武汉晨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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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武汉商家都输了官司。

武汉得月楼侵权赔10万元

苏州得月楼创建于明代,在汉阳古琴台也有一家名为新俊得月楼的酒店。

苏州得月楼代理人张小青说,“得月楼”是1993年就已注册的商标,有效期至今。武汉新俊得月楼未经同意,在餐饮服务中使用得月楼字样,侵犯了苏州得月楼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使用,并索赔50万元。

武汉新俊得月楼代理人周明皓辩称,新俊得月楼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取名来自古诗“近水楼台先得月”,古诗词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且新俊得月楼就处在汉阳月湖文化艺术中心,西临月湖,南临古琴台,取名得月楼,是企业文化品位的体现。

法院认为,苏州得月楼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武汉新俊得月楼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中“得月楼”文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武汉新俊得月楼立即停止有关使用,要主动避让苏州“得月楼”注册商标,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向苏州得月楼支付赔偿款1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武汉新俊得月楼侵犯商标权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但餐饮服务行业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两家企业的服务地域存在相当的空间距离,两地的饮食习惯差异也很大。苏州“得月楼”与武汉“得月楼”并不因字号相同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原告50万元的赔偿诉求,只支持10万元。

假“红双喜”侵犯商标专用权

2007年10月7日,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红双喜”及“DHS”商标权,两商标核定在球拍等商品上使用。

原告经公证处取证,在被告洪山区周本伟经营的益阳体育店买了一副“红双喜”羽毛球拍。经鉴定,武汉“红双喜”体育用品不是原告公司生产,其商业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红双喜”的两商标,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武汉体育店的“红双喜”、“DHS”文字,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相同,被告行为侵犯原告两商标专用权。

昨天,市中院作出判决,武汉红双喜立即停止销售“红双喜”及“DHS”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法官点评】

“红双喜”作为民族运动品牌,巨大的商誉成为诸多不法商家侵害的对象,搭便车之风盛行。这不仅极大损害了“红双喜”品牌的良好口碑,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权威说法】

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何震:集中公开宣判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以促进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营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本次宣判的案件,主要涉及外地甚至国外驰名商标及知名字号的保护,体现了我市对知名品牌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加强“品牌”意识,公平合法竞争。我们本地输了官司,也会促进本地企业加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编辑: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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