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宏济堂上演阿胶商标权之争(2)

时间:2012-07-02 10:12 中国经营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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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宏济堂医药的还击也颇有力度。宏济堂医药告诉本报记者,该公司是“宏济堂”百年老字号的所有权人,上百年来“宏济堂”一直为该公司传承、使用、保护并发扬光大。历史遗留的宏济堂三座老店均归宏济堂医药所有并经营使用,大量的重要史料、配方、牌匾实物等原件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于1993年就申请注册了“宏济堂”商标,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济南市著名商标”、“山东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等;该公司东流水阿胶的生产销售均有合法的审批、登记手续。

不仅如此,宏济堂医药还反诉宏济堂制药并非“宏济堂”百年老字号的合法继承人,其恶意嫁接、混淆了“宏济堂”的百年历史,且从未生产过阿胶;而宏济堂制药自1999年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以前,从未使用、维护过“宏济堂”。

在双方争议中,蔡慧华认为,阿胶属于药品,只是在2002年时被卫生部划归为药食同用的药品,然而在食品生产的QS认证里,阿胶并不在此列。阿胶生产的龙头老大东阿阿胶即注册为制药企业,而以阿胶为原料做成的食品均不能再叫做阿胶;而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并没有申请制药许可证,因此宏济堂医药生产阿胶为非法的。

宏济堂医药的相关回复中并不这么认为,既然卫生部规定阿胶为药食同用,那么生产阿胶自然可以按照食品生产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确实也获得了章丘市卫生局的生产许可证。如今由于许可证期满,新的证件还未办下来,但是本公司已于2012年元旦停止了生产,因此并不构成违法生产及销售。

两企相争弊大于利

虽然,两家宏济堂企业对簿公堂,但仍难改变其同宗同源的事实。济南宏济堂创办于1907年。一百多年来,宏济堂的经营模式经历了前店后厂、厂店分离以及一脉两支的变迁。先前负责销售的“店面”发展成为现在的“宏济堂连锁”,而负责制药的“厂子”则演变成为现在的“宏济堂制药”。

然而,分家之后的宏济堂医药和制药彼此都想争夺宏济堂的独家使用权。

早在2009年5月,早就摩擦不断的两个“宏济堂”,最终将摩擦升级成一场火药味很浓的官司。原告“宏济堂制药”认为“宏济堂连锁”(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宏济堂字号,将宏济堂标识及老字号的历史用于产品及其经营宣传,是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这一行为。

然而,“宏济堂连锁”却另有说法:取得宏济堂商标注册及中国驰名商标的时间,“宏济堂连锁”要早于“宏济堂制药”。

当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宏军作为这起纠纷案的主审法官,在阅读了卷宗和相关历史资料之后,得出了一个初步的判断:两个“宏济堂”,同根同宗同源。

“宏济堂一案的权利冲突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及原因,原告被告双方均对宏济堂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现在,一脉两支的兄弟俩产生了矛盾,如果法院机械地依法作出判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是两败俱伤,也不利于百年宏济堂的传承与发展。”李宏军的一番话,把双方都拉回到各自对历史的回忆之中。

最终的结局是:宏济堂制药撤诉了。

如今,记者再次收到企业双方寄给本报的卷宗、历史文献、图片,双方各自的发展史料都记载着宏济堂百年的历程。甚至在与双方交谈之中,双方都有着曾想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想法。只是如今,宏济堂制药早已于2002年被山东力诺集团收购,成为力诺旗下的子公司,而宏济堂医药独自发展,合并一说只能存在于双方的说笑之中。

在详细了解了此案例之后,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告诉本报记者,从历史文献来看,宏济堂医药和宏济堂制药属于宏济堂的历史传承,经历了解放后的公私合营才发展至今天,因此两家企业应向前看,本着合理利用老品牌效应的心态。这种内耗长期胶着,将会持续损耗宏济堂的品牌效力,这两家企业的纠纷永远没有赢家。

(编辑: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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