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发商业”被判停止使用“超市发”企业名称

时间:2010-03-22 20:37 中国法院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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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连锁)在2000年北京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商业)成立时,为支持超市发商业经营授权使用“超市发”企业名称,现超市发商业经营不善,亏欠大量货款,致使大批债主向超市发连锁索要款项,给超市发连锁的商业信誉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为此,超市发连锁将超市发商业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发商业不得使用“超市发”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并不得授权第三人使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标及企业名称许可使用纠纷案。

  2000年12月28日,超市发连锁获得超市发文字及图形商标在第35类服务“推销”上的注册。该商标分为上下两部分,下部为红色超市发印刷体字,上部图案系四个F上下两组排列加红框,上组F为绿色、红色,下组为红色、绿色,系指定颜色。2002年12月16日超市发连锁向超市发商业出具了书面授权书,内容为:授权超市发商业使用超市发字号,授权超市发商业有权授权其加盟店使用超市发字号。超市发商业使用绿色背景白色超市发文字及图案标志,F图案上下两组系白色、黄色、黄色、白色,没有加框,超市发文字字体不同。2006年超市发商业多起因拖欠超市发连锁借款及其他款项被提起诉讼。同时多家供应商亦因超市发商业拖欠大量货款起诉被告,媒体亦有报道。后超市发商业停止经营,人员下落不明。为了超市发连锁的商誉,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超市发连锁将超市发商业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发商业不得使用“超市发”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并不得授权第三人使用。















  庭审中,被告超市发商业既无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发连锁在商业经营中使用超市发文字及图案商标,该商标与注册商标仅排列方式有所不同,商标文字及图案的显著性并未改变,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超市发商业在经营中使用了与超市发连锁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上述标识对消费者而言尽管存在字体和颜色的不同,但均未构成实质性差异,现超市发商业经营不善,不仅公司及门店停业,人员亦下落不明,在供应商及消费者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导致超市发字号及超市发商标信誉的下降,进而损害了超市发连锁的利益,许可使用的目的已失,双方间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超市发字号、超市发文字及图案商标并不得授权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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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北京有两种挂着超市发招牌的店面:一种是红色底色的超市发大卖场、综合超市及社区店,由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另一种是绿色底色的超市发便利店,由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张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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