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原告对“3G门户”商标的申请于日前被商评委驳回。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去年刚刚颁发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我国正式进入3G时代,相关纠纷案件也随之浮出水面。
原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诉称,其为“3G门户”商标的合法申请权利人,该商标于2004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第42类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连接服务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2月24日受理该申请,申请号为4387849,2007年12月19日,商标局发文驳回“3G门户”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8年10月20日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复审请求。
原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认为,“3G门户”商标经过该公司常年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的识别性,以“3G门户”命名的无线互联网站“3G门户网”于2004年3月16日正式上线开通,一直沿用至今。该网站曾经被评选为“最受欢迎WAP站”、“2005酷公司”等,公司也位列“清华-2007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2007红鲱鱼亚洲创新百强”,表明3G门户网已经成为无线互联网行业的典型代表,具有明显区别于同类行业和不同行业的内容和特点。故而原告认为,“3G门户”商标已经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网站标识,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应当核准加以保护。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3G门户”商标由“3G”和“门户”组成。“3G”第三代无线技术的缩写,属于通用技术词汇。“门户”是用户接触网络的入口。“3G门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技术服务上直接表明了服务在内的技术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识别性,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本案指定使用服务上通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裁定。
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审理。(袁伟 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