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美味食品公司原是一家农业加工企业,于2001年4月申请注册了“脆味”商标,有效期限至2004年3月19日。2004年元月起,美味食品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而一直停产,“脆味”商标从此未再使用过,也没有经商标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或续展。2007年12月,天天食品厂考虑“脆味”商标在当地小有名气,而美味食品公司已经三年多没使用,遂未经美味食品公司同意,顺手“捡”来使用。美味食品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美味食品公司要求天天食品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而美味食品公司已经连续四年没有使用“脆味”商标,但商标闲置一定时间的,并不等于无须“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便直接灭失。商标权的终止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出现法定的事由;二是履行特定的程序。尽管本案存在法定事由,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也确实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毕竟还没有履行撤销注册商标特定程序。(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