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雪莲”商标遭遇“克隆” 羊绒公司法院维权

时间:2010-03-22 20:40 中国法院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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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莲”牌羊绒衫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其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也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期,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权,便将生产商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雪莲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一朵盛开的莲花)”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羊绒衫。同时,“雪莲”也是该公司企业字号的核心组成部分。2006年6月1日,该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雪莲”牌羊绒衫也多次在各种名牌产品、质量奖等评选活动获奖。因此,“雪莲”二字在羊绒衫市场及相关消费者心中建立起极高知名度,只有看到“雪莲”二字,通常都会联系或者联想到该公司生产的“雪莲”牌羊绒衫。

  而亚格威公司生产的羊绒衫所使用的“雪莲伊梦”商标,虽属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使用时改变了“雪莲伊梦”商标原有的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弱化“伊梦”二字,将本来作为整体的“雪莲伊梦”文字进行拆分和区别使用,形成一个不同于注册的“雪莲伊梦”商标的新商标,其显著特征“雪莲”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亚格威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的标牌上标注: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且在北京等地的销售柜台突出标注“雪莲集团”字样,还与真正的雪莲产品同时登载在同一刊物上。此行为属于利用雪莲羊绒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在先商标“雪莲”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制造混淆与误认,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雪莲羊绒公司将亚格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后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含有“雪莲”文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因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新世纪公司负有审查义务却怠于行使,雪莲羊绒公司亦将之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针对雪莲羊绒公司的起诉,亚格威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侵权,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许可的合法行为;该公司也不存在拆分、区别使用注册商标,突出使用部分文字的行为;此外,包含“雪莲”文字的商标有200余枚,“雪莲”二字只是这些组合商标的一部分,单独使用并不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新世纪公司称,该公司主观上没有销售涉案产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作为市场管理者,该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他们已经责令销售涉案产品的商户停止销售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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