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为IDC产业内“商标侵权第一案”的“世纪互联”商标侵权案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官司同时尘埃落定。世纪互联——国内规模最大的电信中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依法全力捍卫 “世纪互联”金字招牌,在两案中大获全胜。(注:世纪互联在两个案件中使用的原告主体分别为“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都简称“世纪互联”。)
据了解,两案于2008年1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受理。商标侵权案由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状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犯“世纪互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彩页等公开文字资料和网站上使用“世纪互联”标识, 对含“上海世纪互联”字样的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其与北京世纪互联公司服务有特定联系。根据法院判决,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在新浪网科技频道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北京世纪互联公司造成的影响。
与此同时,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状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也获得胜诉。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其相关宣传中称“2003年上海分公司开始独立核算,更名为“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及“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是北京世纪互联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与事实不符。此外,宣传资料中宣称的公司发展历程以及资格认证,实为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和荣誉。因此,法院判决,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世纪互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新浪网科技频道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世纪互联公司造成的影响。
事实上,世纪互联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最早的ISP/IDC服务商之一,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电信中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互联网内容分发/加速服务(CDN)、下一代数据中心服务以及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和完整的行业解决方案。公司拥有在国内首家通过ISO9002美国RAB和英国UKAS双重认证的数据中心,并率先在国内推行国际标准的服务品质协议(SLA),而且是首批国信安办认证的安全服务试点单位之一。“世纪互联”为公司的注册字号,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而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提供与世纪互联相似的IDC等服务,实为同业竞争者,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的隶属关系。而且,据业内人士介绍,与世纪互联相比,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相去甚远,只能提供传统的IDC服务,对于CDN、云计算等高附加值的新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都无力企及,李逵、李鬼之分可谓一目了然。
至此,IDC产业的“商标侵权第一案”与反不正当竞争官司同时尘埃落定。然而,案件也给广大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一个警示。我们知道,商标是一个企业的资产和无形的灵魂,是企业在经营运作中给消费者感官上的一种认识标志。现在企业经营都是一个无形资产向品牌凝聚的过程,商标保护尤其重要,这方面的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已经是屡见不鲜。有关专家提醒,企业在品牌创建之初一定要抢先注册商标,并且注册时,把中文、英文商标,商品类、服务类商标,网络域名都统统注册。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情况,应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移手续。此外,还要注意商标打假。
同时,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被害”企业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害”企业自身也是不利的,将严重影响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培育。有关专家表示:企业在强化商业道德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要加强自身保护力度;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让侵权方侵权的成本高得承担不起;同时,对于企业法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可以发挥其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
对于两个官司的胜诉,世纪互联认为,商标侵权案件在IDC产业的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偶然现象,其背后反映出IDC产业的竞争与整合进度在加快;而竞争对手对“世纪互联”商标恶意侵权的行为,也在客观上体现出“世纪互联”的品牌价值,毕竟没有人会去冒用那些没有价值的品牌。作为中国IDC产业的领袖企业,世纪互联表示要坚决反对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为了全行业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而尽自己的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