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企业申请商标时已支付了公告费,不会有第二笔公告费
连日来,余姚工商分局接到多名商标注册申请人反映,某媒体打着“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提高新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旗号,向他们收取每件1000元的新注册商标公告费用。工商部门为此提醒: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交纳的注册费用一般包含了公告费,“新注册商标公告”很可能是骗局。
日前,家住余姚市低塘街道的包先生收到一封“关于对新注册商标统一公布展示的通知”,通知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包先生于2006年12月15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了第七类别的商标,已经初步审定,并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现将包先生所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公告日期、申请日期、使用商品、类别、地址等信息函通知,请查收并认真核实。通知还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公告期满而无异议的,方予以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包先生确实申请过商标注册,对于《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公告的要求也十分清楚,但是通知中接下来的内容却让他觉得蹊跷。“为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在全国企业、市场、经济、新闻媒体中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某报纸将统一开辟商标公告专栏,为确保包先生注册的商标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在该报纸上公告,请包先生认真填写登记表,并支付每件新注册商标公告费用1000元”。包先生认为自己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支付了所有费用,对这1000元的公告费表示怀疑,于是他向余姚低塘工商所咨询此事,工商部门明确答复他,企业申请商标时已支付了公告费,不会有第二笔公告费。
据了解,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时,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交纳了包括商标公告费在内的所有注册费用;而且新注册商标的公告每周一期,以书本形式发布在国家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