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君工商所查处了一起涉嫌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案。
5月10日中午,桐君工商所接到由县工商分局转来的举报,称位于县城洋塘某印务公司正在擅自印制标注有“申通,STO”注册商标的快递塑料袋,该公司已准备出货,要求立即前往查处。在接到电话后,相关人员立即与申通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赶赴该印务公司进行查处。该所工作人员到达公司时,发现有一客户正往车上装已印好标注为“申通,STO”注册商标的快递塑料袋,车间内的印刷机上也正在印同样商标的塑料袋。见此,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公司停止印刷,并要求客户把已装上车的快递塑料袋放回原处,同时找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现场快递塑料袋进行清点、拍照、作笔录,经请示后就地封存了数万个快递塑料袋及印版。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印刷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提供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印制委托人的授权书,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据工商人员介绍,该印刷企业无法出具当事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授权书,属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