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鹿王”面临灭顶之灾 驰名商标去留考验司法智慧
2009年6月12日
案情结果反馈;因与内蒙古鹿王羊绒公司的商标‘区别不大‘,被商标评委撤销,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本网编辑引用此文的目的,是希望我们来探讨这个案例,以便给企事业在注册商标时提供参考作用。
张楚教授认为,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主观性很强。辨别两个商标的标准很多,不能仅从视觉、文字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从商标本身出发来判断,那本田和现代肯定是相类似的商标,会涉及到侵权。“九鹿·王”在当时注册时认为没有近似,后来又说相近似予以撤销,这样的做法是矛盾的。我们知道“九鹿·王”是的转让受得的,许可需要备案,转让还要经过一次审批。200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若认识错误,2004年受让时却做了批准。如果有过错,那就是错上加错。合法注册,又合法撤销,这样的做法会缺失了公信力。
张斌律师说,刚接到此案后,对此案所抱的态度很不乐观。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司见》(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以下称最高院新司法解释)给了江苏九鹿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王希望,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为就像是为这个案件“量身定做”的,因此,对这个案子前景他们充满信心。
张斌律师认为商评委的撤销裁决非常草率,他们代理的是上诉案件,一审未参加。但整个卷宗他都看了,也走访了一审代理律师,对商评委裁决依据也有所了解。商评委裁决的依据就是内蒙古鹿王集团获得驰名商标在前,江苏九鹿王商标申请在后,非常静态、孤立的看待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未动态的看“九鹿·王”商标的发展历程。在张斌来看,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定和撤销商标的随意性极不负责任。
重金打造驰名商标 权益保护谁人问津
正因为取得国家的核准注册,企业才视其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会重金打造品牌,江苏九鹿王也是如此。
据江苏九鹿王董事长钱仁龙介绍,为建立和维护商标权,多年来,江苏九鹿王付出了无法计算的代价和努力。其中包括投入巨资聘请影视明星李亚鹏担任形象代言人等。多年打拼,“九鹿·王”终成驰名商标,成为业界闪亮品牌。
如今,江苏九鹿王公司拥有1200名职工,经销商分销商遍及全国,每年销售收入几亿元,是当地的利税大户。该商标权已为江苏九鹿王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成为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和企业的战略性资产。
如果“九鹿·王”商标无情并无端被撤销,其公司名称也将被撤销。企业多年的付出,员工安置、生产经营等将何去何从?企业的权益保护是否有人问津?钱仁龙在现场声音有些哽咽,他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九鹿王公司的命运。
张楚教授认为,驰名商标这几年在中国矛盾很突出,驰名商标是舶来品,最初引进是外国企业,想合法地获得垄断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利益平衡来讲,对其竞争者也要注意合理保护。日本有“大店法”,若把小店击垮,底层就业会遭到威胁。中国是人口大国,就业应该第一位,我们不能一味采取西方的做法,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的措施。张楚教授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先后主持论证过很多商标认证案。通过认证,他们发现商标认证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上有偏差,问题迭出。也许江苏九鹿王感到很委屈,但最高院新司法解释带来了一线生机,可以对法院判决起到纠偏作用。
张斌律师认为,从江苏“九鹿·王”被商评委撤销到一中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决,从这两方面看,我国当前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当中,应该承担国家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核准注册。5年以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撤销,令人质疑国家行政行为的严肃性。跟国家行政机关相比较,企业肯定是弱势,在此情况下企业权利如何保护?
对于九鹿王公司的遭遇,张斌律师认为,这不是个案问题,具有典型意义。作为企业来说,合法取得了商标,还得战战兢兢地等5年,过了5年心里才踏实。在这5年之内企业该怎么办?是加大投入、细心呵护?还是战战兢兢地等,看是否有人提出异议,是否会被国家商评委撤销?这对企业来讲是两难的事情。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全心全意打造自己的品牌,而像江苏九鹿王一样,全心全意打造自己的品牌,最后却被非常草率地撤销了,非常不划算。
新司法解释确定“三保”“九鹿·王”命运再现生机
“九鹿·王”案具有典型性,据权威人士介绍,类似案件并非少数,以后被核准注册又被无情撤销者居多。该案的审判结果不但关系到国家“三保”政策的落实、民心的保护、社会的稳定,更会成为推进中国商标法法治化进程的经典案例。
令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欣慰的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谈到: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该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要慎用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权,要动态地看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和市场价值。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九鹿·王”经过多年打拼,其商标已经具有显著性强,市场知名度高、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形成自身相关公众群体的驰名商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该得到范围更宽强度更大的保护。
北京龙润凯达石化公司董事长张吉华先生认为,民营企业都是依靠企业的信誉、产品的质量、品牌、服务来竞争市场、打拼市场,特别是靠品牌在市场中打响。江苏九鹿王的发展也是由小到大,员工的人数越来越多,由原来创业之初的几十个人发展到现在的一千多人。没有品牌,企业发展就没有生命力。
张吉华董事长认为,九鹿王公司和所有民营企业一样,面对国家机关是弱势,对国家机关的审核行为有依赖感。2002年初商标注册成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企业提供了一颗定心丸。而2009年北京市一中院的裁定,就为九鹿王公司判了死刑。整个事件的过程就是国家政府机关的自我否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而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初,光凭企业掌握的信息无法判断准确企业商标是否侵权。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应声倒下,最高院新司法解释,无疑为一些民营企业带来转机。该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应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律师论本案三大看点 商标去留考验司法智慧
如今江苏九鹿王决定将诉讼进行到底,二审不日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本案的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莉律师介绍,该案应予关注的焦点包括:
1、从司法意义上看,“九鹿·王”与内蒙鹿王商标不构成相同或为近似商标。其音形意均有很大差异。商评委认定相同或近似均为主观标准。
与会的资深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梅向荣律师认为:
其一,商标局自己核准认定,进而撤销,认定标准没有任何变化,其撤销具有随意性。根据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可以量化的指标,对随意性进行控制。商标法制定本身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帮助消费者区别不同企业提供的服务。内蒙古鹿王和江苏九鹿王,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消费者能比较容易辨认。另外,从商品本身来看,一个是羊绒、一个是男装制品,区别也很明显。
商标与商品本身不能分离,这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消费者能对两个商标、两种商品进行辨别,不产生混同,就不构成侵权,这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撤销的标准进行量化。
其二,梅律师本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顾问,前一阶段知识产权局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要求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树立核心竞争力、有品牌意识。梅律师很赞赏参会的几位企业老总具有良好的品牌意识,在企业成立之初就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进行大量的投入。这说明我们国家民营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强,注意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希望律师能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构建过程中,做出更多贡献。
与会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姚洪军博士认为,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市场发展得更好。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应予以充分的尊重。一旦商标已经注册,不能让商家心惊胆战。而应让其放心地去提高品牌和价值。已经审查过的理由尤其不能用来作为一个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只是产品、服务获得市场的一个来源,其他标示也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比如有人叫张伟,即使一个人认识两个张伟,也不会因为名字相同而把他们混淆。
3、从“三保”政策出发,看企业和民生已经发展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的保护。
内蒙“鹿王”与“九鹿·王”均为驰名商标,各自都已经实现显著性超强和市场知名度很高,在市场中早已具备和任何其他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双方已经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
代理律师崔莉、顾兆坤和张斌律师反复强调,在金融危机下,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本身不容乐观。在东南沿海地区,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很多民营企业风雨飘摇,濒临倒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是积极扶持,还是雪上加霜?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会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反映。相信高法的司法解释能够为九鹿王公司带来希望,相信高院会本着从保民生、保发展的理念出发,做出公正、和谐的处理结果。
新闻来源:人民网 本网整理编辑: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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