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的自有品牌“洋河”和“蓝色经典”为中国驰名商标。
洋河镇少数小规模酒厂为高额利润驱动,出现假冒、仿冒及侵犯“洋河”、“蓝色经典”驰名商标专用权活动,此类产品流入市场,严重损害了“洋河”及“蓝色经典”商标的声誉和价值。为依法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宿迁中院决定将庭审开到当地,并请洋河镇政府联系当地的小酒厂负责人和商家旁听庭审。
本案中的第二被告邵某,离职后承包了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一条生产线,其生产销售的蓝色国宾经典酒、大曲白酒、经典老窖酒等五种酒,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证明两被告侵权的一系列书面证据及实物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酒业公司出品的该五种酒均分别或同时侵犯了原告“洋河”文字商标、“蓝色经典”文字商标及立体商标专用权,且侵权性质及情节较为严重,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网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