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第5条标准因素根据地域原则,驰名商标的实施以国家为基础。例如,驰名商标在邻国成功实施驰名商标权的证据,或一商标在邻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可以作为成员国据以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的指针。应从J“义上理解实施这一概念,因为它还涵盖着驰名商标所有人据以制止冲突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
2.9 第6条标准因素评估商标的方法有很多种。该条标准因素并未建议使用任何一种具体方法。而只是确认,与商标相关的价值可以是据以认定一商标是否驰名的指针。
2.10 第一款第3项该项清楚地表明,第2项所列的标准因素并非详尽无遗,而且不能以符合或不符合任何此种标准因素本身来认定一商标是否驰名。
2.11 第二款第l项该项认为,就公众对一商标的了解而言,可能只有相关公众了解,而不是所有公众均了解。第(1)至第(3)目中例举的3类相关公众,只是说明性的,因为除此之外,还町能存在其他相关公众。
2.12 第(1)目“消费者”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应局限于产品的实际和实在的消费人员。在此方面,可以参考“消费者保护”一词,该词中的消费者指所有消费公众。由于使用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可能大不相同,因而在每一情况下实际或潜在的消费者也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