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1、聚焦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最高院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自2007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先后多次在无锡、福州、宜昌、河北香河、成都等地召开的知识产权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座谈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要求、思考语探讨。其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知名度范围、商标驰名的证据、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备案制度等进行论证,听取了各地法院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时的工作情况、经验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草稿,并向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地方法院和专家征求对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稿的修改意见。
点评:为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我国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之一,最高法研究和完善司法“认驰”,必将会更加有助于企业品牌的建立和保护。
2、“达能”与“娃哈哈”商标转让之争
针对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的低价并购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2007年4月11日,娃哈哈品牌的缔造者宗庆后对媒体说:“我这次是跟达能拼命了!”由此点燃了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战火。“达娃”的战火不仅在国内熊熊燃烧,还蔓延到国外。
这场战役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娃哈哈”的商标转让问题而展开。96年娃哈哈合资公司成立的时候,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商标作价入股,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可是由于当时国家对外资并购收紧,转让未成;后来签署了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简式使用合同;一是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在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一条有争议的条款:“不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商标给予其他使用。”双方又于2005年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号修改协定。在此协议中规定了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两条规定:“一是与合资公司签订有代工协议的娃哈哈公司;二是与合资公司非竞争行业的公司。”2006年年初,总数近40家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利润已达10.4亿元,对此达能认为,那些非合资公司的运营方式,违反了当初的“一号修改协议”,具体的是宗庆后把利润高的产品如营养快线、思慕C等由非合资公司生产,利润低的纯净水和果奶等由合资公司生产,独占了大量利润。于是达能要求,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娃哈哈近40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由此点燃了,“达娃”之战。
点评:“达能”与“娃哈哈”的事件,触动了中法两国的首脑,法国总统萨科齐在07年11月访华时,把“达娃”之争当作中法两国国事来商谈,由此可见兹事体大。编者认为此事件带给我们的不止是观看争斗时候的乐趣;更为重要的是其带给我们的在民族品牌的保护与遵守市场规则之间,我们应如何进行选择的思考。在整个全球化以及我国国力逐渐增强的背景之下,我国的民族企业正面临着树立民族品牌、走出国门的历史使命,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相当必要的。
从娃哈哈合资公司成立之初,达能就一直盯着“娃哈哈”商标,因为有了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以后,达能就相当于拥有了“娃哈哈”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其达能的产品就不需要再去努力的开拓市场,这样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占领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
3、康王驰名商标做假被撤
在2007年本刊所评定的“2006年中国驰名商标十大新闻”中,“康王”商标之争已夺“榜眼”。2007年,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和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王”商标之争与06年相比却有愈演愈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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