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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2011年信贷投向指引

时间:2011-03-28 09:49 重庆市政府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重庆 信贷投向

(中国驰名商标网讯)2011年重庆市信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把握贷款总量和进度,实现新增社会融资规模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和物价增速基本匹配,信贷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结合“五个重庆”建设、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缩小“三大差距”的要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着力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地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11年重庆市信贷投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信贷投向倾斜类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改进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进一步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争取实现涉农贷款“三个高于”目标。实质性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地票、保单等各类新兴涉农资产和权益的质押贷款试点。加大对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农村电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支持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通过创新小额贷款形式、银政协会合作模式、抵押担保方式等,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等农村新兴主体的信贷支持,努力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殖大户的融资需求,继续加大对“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信贷支持。

(二)改进和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大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把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小企业贷款投放作为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单列信贷投放规模,力争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进一步推动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对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并逐步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积极推广网络在线审批等灵活高效的审批模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增强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自主性,通过利率定价覆盖风险。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市场、大型龙头企业、工业园区等适合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通过提供专业金融顾问服务,扶持优质小企业发展。主动配合微型企业发展战略,尽快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贷款授信制度和办法,开辟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积极发放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贷款。积极发放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三)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积极支持和促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改进和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将信贷支持重点逐渐由传统产业向低碳经济领域延伸。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对减量化、再利用以及资源化等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

(四)深化科技金融合作,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自主创新。要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优化信贷投向结构,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未来信贷增长点的重要战略。探索建设一批主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积极支持通信设备、高性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环保技术及装备、风电装备及系统、光伏组件及系统、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等重点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对发展势头良好、带动性强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建设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主动适应高新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合高新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业务。

(五)更加积极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力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更加积极地发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有力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不断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提高审贷效率。主动做好返乡创业特色园区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加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切实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用,积极做好“九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后续帮扶工作。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断拓宽抵押担保方式,探索通过林权抵押、农村居民房屋抵押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及信用担保、联保等方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区县,可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调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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