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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牌照于5月26日下午首批发放

时间:2011-05-27 08:45 钢钢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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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

5月2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财付通、支付宝、银联商务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获得了许可证。

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3650亿,同比上涨已超102%,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支付来进行各种交易。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2011年9月1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央行今日公布的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名单,总计为27家单位获得,并未像此前外界预计的32家公示单位全员获批。

详细名单如下:

许可证编号 公司名称 发证日期

Z2000444000013 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133000019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231000010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311000013 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531000017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611000010 开联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711000019 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831000014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0931000013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031000010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111000013 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231000018 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344000012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444000011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511000019 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611000018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731000013 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811000016 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1912000014 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044000013 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131000017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211000010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346000018 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431000014 上海捷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511000017 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631000012 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Z2002744000016 深圳市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所需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符合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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