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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被证明对国人有利

时间:2011-12-12 09:44 国家统计局网站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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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年间,中国的知识产权对于创造的激励,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早年曾全面参加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的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郭寿康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权威部门统计,入世以来,我国专利、商标的申请量和自愿登记版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专利申请量从2001年的203573件增长到2010年的1222286件,增长5倍多。专利授权量则从2001年的114251件提高到2010年的814825件,增长6倍有余。专利授权国内所占比重从2001年的34.9%增长到2010年的90.9%。商标注册申请量从2001年的270417件增长到2009年的830477件,增长了2倍多。核准注册商标量从2001年的202839件提高到2009年的837643件,增长3倍有余。其中,核准注册商标国内所占比重从2001年的82.6%增长到2009年的88.2%。

激增的数据尤其是国内申请量的数据,对于多年前的质疑也做了有力回击。中国加入WTO,执行TRIPS协议的保护标准,曾被有的人认为“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而非中国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说,“一个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有可能越来越多地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李明德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个数据。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从2001年的8000件左右发展到去年的十万多件,而其中95%-98%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这足以说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是我们自己的需要”。

而这正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WTO影响下走过的道路。

曾被质疑主要保护了外国权利人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不得对TRIPS协议有所保留。同时,TRIPS协议还通过相关的条文,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文纳入了协议的体系之中。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之下,我们必须遵守TRIPS协议,以及已经纳入TRIPS协议体系之中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彼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质疑声不断。一些人不断质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个别人甚至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保护了外国权利人的利益,因而要求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李明德教授回忆,当时,被称为“知识产权大师”的中国社科院郑成思教授曾经予以回击:如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自行其是或者降低标准,不必顾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或者TRIPS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应当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当今的世界贸易体系,丧失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种种利益,回到闭关锁国的年代。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不可能降低到TRIPS协议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以下。事实上,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李明德说。质疑之声最终被中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和TRIPS协定成员的行动所驳斥。

而在此前后,在中国启动的大规模修法活动中,《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修订占据一席之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重新颁布;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清理了与TRIPS协定不相符合的配套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还积极融入国际规则。迄今已加入了20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经基本形成了保护对象全面、法律规范完整、立法观念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郭寿康说。

WTO专家组裁决敦促变法

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同年3月20日,该报告获得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违反TRIPS协定。中国由此启动了《著作权法》继2001年修订后的再次修改,将此条款删除。

“我写了一本书,没有人给我出版,这本书算不算是我的作品呢?假如国家禁止出版我的书,我对我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呢?这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一个ABC的问题。实际上,各国都承认这种著作权,这是国际上普遍遵守的一个规则,但我们的法律却背道而驰。”前商务部法条司司长、WTO专家组成员张玉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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