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如白驹过隙,一转眼2011年即将落下帷幕,回首这一年中五花八门的著作权纠纷,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传统的著作权纠纷案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著作权案件。权利人的多样性在这一年中尤为突出,不仅有前些年经常出现的作者、出版社为图书维权,还出现了一些传统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到法院讨说法的现象。而网络的迅猛发展,当然也吸引了更多权利人的关注,许多网站这一年中都在被各种网络著作权纠纷所困扰,著作权自然也成为网络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现选登一些在这一年中曾引起社会关注或引发多方争议的案件,希望能给更多的侵权人敲响警钟,也能坚定更多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决心。
民间文学艺术寻找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也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世界性课题,我们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案例 安顺地戏状告张艺谋侵犯署名权案
案件回顾: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安顺文体局诉称,《千里走单骑》在拍摄时,安顺市8位地戏演员应邀表演了“安顺地戏”,后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安顺文体局认为,张艺谋等人将特殊地域性、表现唯一性的安顺地戏误导成云南面具戏,这一做法,歪曲了安顺地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侵犯了其署名权。
法院判决:2011年5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而且张艺谋等人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故法院驳回了安顺文体局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安顺市文体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安顺地戏属于民间地戏作品,但至今为止对于民间地戏作品国务院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因此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由于安顺地戏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构成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最终驳回了安顺文体局的起诉。
点评:该案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曾一度引起社会和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为了审理此案,一审法院专门邀请多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对该案进行分析,该案的发生也给法律界提出了新的课题。尽管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但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案例 《皆大欢喜系列》雕塑被仿制案
案件回顾:福建雕塑艺术家黄先生潜心创作了弥勒佛《皆大欢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进行了版权保护登记。2009年起,黄先生发现福建某公司擅自大量仿制并销售其上述雕塑美术作品。黄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2010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后泉州中院判决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先生《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黄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于2011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调解:2011年11月,福建高院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被告公司自愿多补偿黄先生1万元,黄先生也谅解了被告公司,双方握手言和。
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艺术家为艺术作品维权案件,由于作者著作权意识强,在其创作完成雕塑作品后,就为其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为其后来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此案不仅让更多民间艺术家明白了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让更多民间艺术家理解了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
个人维权痛并快乐着
目前,很多作者明知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因为一个人的力量很弱小,维权的过程又很繁琐漫长,再加上维权成本很高,所以很多作者就采取听之任之或敢怒不敢言的的做法。可喜的是,现在出现了一些不畏艰难、勇敢地维护自身权利的作者。这不仅是社会的进步,更是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