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汉仪“秀英体”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0年,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故将两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6万元。
点评:两案的发生引起了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以及计算机字体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方面也曾针对这一问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有专家认为,字库中的美术字,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也有专家认为,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机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容易,同一字体中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两案的不同判决让国内字体字库行业经受了两次不同的考验,同样也给司法界、学术界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网络侵权纠纷你方唱罢我登场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司法界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由于网络侵权盗版的日趋严重,国家也不断加大网络侵权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
案例 国内首例地级市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0年1月,优朋普乐、网乐互联、乐视网三公司统一委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以肇庆数字文化网旗下二级网站“肇庆数字影院”的《神枪手》等6部影视资源链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肇庆市图书馆。该三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28日二审判决,两级法院均以三原告起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三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5日,三公司中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单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2011年7月25日,肇庆市图书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至此,长达1年7个月的肇庆市数字文化网著作权纠纷案结案。
点评:该案是中国内地首例地级市数字文化网著作权纠纷案。一度引起图书馆界和版权界专家的热议,有专家指出只有为图书馆的公益性网络服务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才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从而减少以不当得利为目的针对公益性图书馆的诉讼和滥用诉权的现象,保障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也有专家认为,公益性服务不能成为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牌,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一定要守法,绝不能以提供的是公益性免费网络服务为由,擅自将作品的复制、集成与传播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围。针对目前的现状,推进图书馆与版权方的合作,应是图书馆避免触及版权问题的方式之一。
案例 北京求知考试书店 网络批发零售盗版教材案
案件回顾:2010年5月,多家出版社均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求知考试书店长期通过网络批发零售各出版社的盗版教材。接报后,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艾瑞斯特的配合下,历时10个月紧张周密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书店共6人分别租设隐蔽办公和仓储地点,并开设了多个独立网站且在淘宝网注册了多个账号长期大肆销售盗版教材工具书。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该书店的经营者阮某某租用的位于海淀区西苑一亩园的仓库内起获图书7905册,涉及出版社30余家,后经鉴定其中5369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现场抓获阮某某、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8月22日海淀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6名犯罪嫌疑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