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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酝酿淡化拨贷比指标 土政策致逆向激励(2)

时间:2012-02-13 09:02 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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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2.5%的拨备是否能够计入成本并不是一家说了算,他的观点是,在国际会计理事会将预期损失作为前瞻拨备标准出台之前,拨贷比的指标肯定要改。

目前,拨备在银行的报表中有两种体现形式,即“贷款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

在资产负债表中,“贷款减值准备”是一个存量概念,银行在计算资产时需要将其予以扣除。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银行的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是一个流量概念,其与“业务及管理费”一起构成了银行利润表中的“营业支出”,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在应纳税营业利润之前扣除,因此,拨备的增提会增加成本,减少银行的应纳税额。

会计管理问题之外,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此大规模的拨备是否纳入资本的问题也有待探讨,同时,也有观点认为,鉴于目前上市银行的净息差均在2.5%左右,2.5%的拨贷比会“吃掉”银行的利润。

避免“一刀切”

作为用国有大型银行过往数据作为参考而制定的拨贷比数值,不可避免地与中小银行的经营实际产生抵牾,从2011年上市银行中期业绩来看,多数中小银行拨贷比不足2%,如果按2.5%来执行,未来拨备压力不容小视。

对此,巴曙松在书中建议,可以对拨贷比实行差别化要求,差别化具体水平可以与贷款分类的迁徙程度挂钩,避免“一刀切”,对所有银行采取同样的调节措施,同时也促使商业银行更加关注资产的准确分类。

事实上,《办法》已经体现出了一定的“差别化要求”,比如,银监会规定将根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监管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过渡期方面,银监会曾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但与银监会按照系统重要程度确定过渡期不同,在巴曙松看来,要避免过快推行贷款拨备指标而对原来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形成过大冲击,实施过程中可以对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提供较长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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